- 索引号:5896634/2025-2306095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7-30
- 公开日期:2025-07-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5〕5号
名称:华容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N51B
住 所: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王**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37******99
身份证号码: 430623********675X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9日,你(单位)送气工何**,在华容县***********住宅内储存了型号为YSP35.5的瓶装燃气12KG实瓶7瓶,空瓶18瓶。该房屋不是储存瓶装燃气的合格仓库,且燃气钢瓶旁还存放有烟花鞭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华容县***********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何**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照片8张,证明何**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桑田村二组住宅内储存燃气钢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何**储存燃气钢瓶的地点及数量;
证据三: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何**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的事实;
证据四: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何**是华容县***********公司的送气工。
2025年 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鉴于华容县***********公司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定期对下属网点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8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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