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5-2297423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11
- 公开日期:2025-06-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5〕3号
当事人: 余**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38******44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
身份证号码:4323**********2917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
2025年 5月 9日执法人员在你住宅内检查发现导气管一根,该导气管是在书院路废品收购站购买,并于2025年4月中旬在住宅内,利用导气管实施了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利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本机关于2025年 5月 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余**系华容县********有限公司珠头山气站送气工,2023年4月30日取得了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配送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025年4月中旬在华容县**********住宅内利用导气管连接两个燃气钢瓶,将收回来的燃气钢瓶中剩余燃气导入到自己的燃气钢瓶中,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4张,证明在当事人住宅内发现导气管一根;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余**住宅地址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余**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导气管、使用导气管倒灌瓶装燃气的时间及实施过程。
2025年 6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利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利用燃气槽车直接充装气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五节第四十七条《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的;①、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第一次被查处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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