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5-2296646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06
- 公开日期:2025-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 罚决字〔2025〕1号
名称: 岳阳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23******XN4U 经营场所: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田家湖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 沈**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33******87
身份证号码: 43062319**********
身份证住址: 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5年04月29日 实施了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前挖掘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前挖掘人行道,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12张,证明 当事人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前挖掘人行道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实施过程 ;
证据三:金湖水岸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原委。
证据四:当事人检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认识错误的良好态度。
2025 年 5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对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前被挖掘的人行道按要求及时改正。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款: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岳阳市容佳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合计8.1平方米。根据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该公司是因下水道塌踏导致堵塞,应金湖水岸1栋全体业主诉求进行改造,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调查中,该公司态度良好,支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且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5 月 28 日
联 系 人:张丹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南中队
联系电话: 1557508****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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